一、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
1、立遗嘱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非为他人财产或非法财产;
4、所立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二、遗嘱应当符合哪些要件
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