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信托有哪些特点
第一,可防争端。有些人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因为亲属关系复杂产生遗产纠纷,采用遗嘱信托方式,可在保证财产不缩水的情况下,合理进行分配。
第二,可防挥霍。香港影星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第三,可防侵占。香港明星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其财产净值达1亿港元。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为了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另外,她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第四,可防风险。英国王妃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能发挥这种保障收益的防风险作用,也是信托基金的好处之一。
二、遗嘱信托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遗嘱人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信托遗嘱,委托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对遗嘱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但订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受托人
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法人。负有对信托财产的尽职保管义务;遵守信托遗嘱的内容,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谋取私利;定期汇报义务、保密义务;支付信托利益义务;信托财产单独见帐义务等。
受托人可以享有获得报酬权、辞任权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遗嘱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自遗嘱人死亡且信托成立时享有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可以依法放弃,遗嘱若无限制内容,该受益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除此之外,受益人享有财产管理知情权、查帐权、不当行为撤销权、解任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