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遗产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又称为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特有的业务。管理遗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遗产继承未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二是遗产“继承已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
二、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
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继承未定时,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是:清理遗产,编制财产目录;公告继承人;公告债权人和被遗赠人;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移交遗产。
继承已定时,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是:妥善管理遗产支付由遗产而引起的债务,收取由遗产而带来的债权,尽力管理信托财产,使其获得应有的收益,并将收益交付继承人;交还遗产,结束信托。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的设立,到期将遗产交还给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管理遗产信托便可结束。
如果继承人已经确定,信托机构则可按照遗嘱的规定或与有关人士商榷后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若最终无法确定继承人,则由信托机构按照遗嘱的指定处置,或按照法律将遗产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