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与集体组织签遗赠抚养协议么
《继承法》第3l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扭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担负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一些没有亲属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由没有扶养义务的公民或组织,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与他们签订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些“老弱病残”者将自己的一定财产指定在死后转移给签订协议的另一方所有,并由其担负对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
二、如何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受赠人承担遗赔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重要条件,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第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本来就有赡养义务,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在继承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外另立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