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1、配偶。
(1)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下列两种情形,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被宣告死亡人并未于判决宣告时自然死亡的,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后其自然死亡的,因死亡宣告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同居关系、重婚的双方互不享有。
2、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但被继承人与该养孙子女被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分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7、胎儿。遗产分割时,应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