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不同
遗嘱继承、遗赠虽都是公民按照个人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法律行为,但遗赠与遗嘱继承又有显著的区别:
(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关于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应否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在执行遗赠时应当注意,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只有在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遗产有剩余时,才能执行遗赠。如果遗赠是以特定物为遗赠物的,当物已不存在,则遗赠失去效力。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抚养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