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可采用有哪些方式
遗嘱订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为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赠。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残疾人如何订立遗嘱
首先,订遗瞩人立遗嘱时要有订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肢体及视觉、听觉等成年残疾人均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是精神及智力残疾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也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订。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卧但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果遗嘱形式不合法,其内容就不能生效。在我国,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