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遗嘱人可以用录音(含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的方式制作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制作,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在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
二、应该如何设立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旨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干录音机,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均可,录音遗嘱的“载体”可以是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识字的遗嘱人。通常认为自己制作的录音遗嘱,比请他人代书的遗嘱可靠性更大。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已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具体规定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