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放弃继承权者当场写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和当场签名,而出具的公证书。放弃继承应当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注意事项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