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老病死,月有阴晴圆缺。被继承去世后便开始了遗产继承,有的老人甚至已经拟好了遗嘱,将遗产进行分配。殊不知,从书写遗嘱的那一刻,立遗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比如,怎么写,些需不需要见证人等等问题。那么,具体的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文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说到遗嘱之前,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实践中,遗嘱继承争议较多,其中大多是因遗嘱效力引起。
在我国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相对比较严格,而且经过公证效力较高。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以上就是我们对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遗产继承看似简单,其中却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稍不注意就会产生纠纷,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如果您通过上文还不太明白,我们建议您咨询的专业的律师,他们会结合实践经验为您答疑解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