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能找别人代写吗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二、应该如何完成遗嘱的订立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一)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二)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三)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