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失效的原因包括哪些
1、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如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如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嘱无效。如立遗嘱人在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5、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6、多份遗嘱内容冲突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如果内容存在冲突,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7、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
8、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9、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遗产先用来偿还应偿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那么遗产也就没有可供继承得份额了。
二、遗嘱只有公证了才有效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以下五种形式的遗嘱均有法律效力:
1、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是指将自己所立遗嘱经由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全文都要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