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权的继承,避不可免的的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比如,因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产生纠纷,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这种情况下发生继承了,继承人是否该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以及公司股权如何继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建议直接咨询专业的继承律师。
一、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
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身权,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基于此权利,股东可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得利润,并得参与管理、经营。股权中的人身权益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随股东人身消灭而消灭,是不能被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虽然由于股东的死亡不再是股权完整的表现形式,但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体现了股权中的财产权,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是可以被继承的。
其次,继承出资并不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但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未作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继承权所继承的只能是股份财产权部分,对于股东资格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此时股东资格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一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必须将其股东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反之,继承人只能把股份作价予以继承,股份由不同意的股东认购。
二、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遗产继承顺序: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没有遗嘱的,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