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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系数

此文章帮助了150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计算医疗事故赔偿数额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系数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客观地分析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保留好相关的材料,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一定要注意,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其中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字眼,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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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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