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鉴定有何作用
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除了做医疗事故鉴定外,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由于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受到当事人,尤其是患者及其家属的青睐。被看做是“能够最好”的维护患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技术的专业问题,如果在医疗技术上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因此,通常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在鉴定的选择上,由于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对患者及其家属是最为有利的,因此,在日常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会大量的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同时,因为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构成人身伤害、如果存在医疗过错的,是否构成人身伤害,构成伤害的程度、患者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度等等。通过这样的鉴定,是法官在判决上有了依据,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后期治疗费用的确定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在2007年10月1日,国家通过被开始实施了新的鉴定程序,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因此,司法鉴定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是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法律制度。
二、如何启动人身伤害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按照我国司法鉴定的规则,通常情况下是不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委托鉴定的。如果是司法机构委托的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单独去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做双方鉴定往往是不被接受的,如果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构),是可以单独委托鉴定的,包括了,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申请,但是,法官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单独提起双方鉴定的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该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法鉴定业务范围,审查鉴定业务资格和能力,限定业务范围,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的。所以,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业务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需要查找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的,可以登陆到当地司法局(市、县)或者司法厅(省、自治区、直辖市)官方网站查找,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
另外,各个地方的“医学院”和“医疗研究院”往往是医疗技术专家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有开展临床医学司法鉴定的机构,可以联系相关事宜;最后,就是大型的医疗机构了(往往是级别比较高的医院,比如三级以上医院、或者特色专科医院),不过,同属于医疗机构往往“公信力”会被质疑。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3、司法鉴定受理的时间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4、司法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5、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
按照司法鉴定的规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