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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11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适用情形有: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

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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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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