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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疗过失致死怎么办,医疗过失致死的赔偿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145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新生儿医疗过失致死怎么办

新生儿院内感染不治身亡,医院被认定存在医疗过失,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夫妇11万多元。

张某婚后7年内曾3次流产,去年9月,张某因下腹疼入住商丘市某医院产科治疗,被诊断为:宫内孕35+2周,并于当日顺产一女婴。因属早产儿,婴儿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治疗。10日后,张某接院方电话,告知婴儿突发感染,病情危重。随后,该女婴被转往郑州某医院救治,仍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医疗过失致死的赔偿标准

后张某夫妇将商丘市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讼期间,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上述医疗行为出具了鉴定意见:

1、商丘市某医院对张某之女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未及时复查血常规、血气分析、胸片等必要的辅助检查、调整抗生素不及时,对病情重视不够等医疗过失;

2、商丘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张某之女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C级(建议25%)。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因分娩到商丘市某医院住院,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院方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给予婴儿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保障。然而,院方在张某所生女婴出现高危症状后,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而且过失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院方应当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本案案情,法院确定商丘市某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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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之后还能不能起诉?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该协议只是一种私下的协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和解协议,并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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