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医疗纠纷能否拒付医疗费
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患方给付医方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二、患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患者权利只有在患者到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会产生,主要指公民人身权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生命健康权。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时不得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积极、足够的救济。
2、对于可能有损患者名誉的病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为其保留。
3、申请回避权。医疗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起回避。
4、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5、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患者姓名权体现在医务人员不得用患者的姓名为自己或他人开药、看病等方面。
6、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医疗机构不得为了宣传其医疗服务而利用患者的肖像。
7、求偿权。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即患者享有医疗事故赔偿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