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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治病致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此文章帮助了20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治病致人死亡

2000年4月,陈某某(非法行医罪已判刑)在市某医院承包并设立风湿专科,聘请未取得《行医许可证》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的彭某出诊,同时聘请湖北省天门市农民魏某(非法行医罪已判刑)为其配药、付药。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广告,称引进湖北省洪湖市中医院周承明教授的技术治疗风湿病。被害人徐某看到广告后,于2000年5月3日前去就疹,被彭某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并开中药黄藤和剂三号、黄藤侵膏片(27片)、生石膏(90克)、大黄(3克)共4付。徐某服用魏某配制的制剂后感到腹痛、腹泻、恶心。5月7日,徐某到医院急诊治疗。5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徐某系因生前服用雷公藤、生石膏、大黄等混合制剂,致急性胃、肠、肾、心等组织病变,救治无效死亡。

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疹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疹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如中医、西医等。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虽然具有医疗技术,但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而本案的彭某既具备医生行医资格(中医),又不从事特定医疗业务。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认定彭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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