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通说概念是,我国刑法所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法律传统和对医疗伦理的看法各有差异,导致了各国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持不同的评价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我国同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规定为业务过失罪中的一种。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构成医疗事故的基本要件为:1,人员有失职;2,等级的不良后果;3,这一不良后果又是医护人员的失职直接造成的,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业务过失类犯罪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又较普通医疗事故更为严格和谨慎,因为由于该罪主体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在客观方面因为其专业性极强,并且,医疗事故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的介入界限往往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要哪些证据
医疗事故案件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其证据涉及大量的医学科学知识,因此,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于办案中碰到的一些复杂疑难的医学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专家请教。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另外,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