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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怎样构成医疗事故罪?

此文章帮助了14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划分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划分的,共分四级:

1、第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重度残疾是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乃一级乙等。

2、第二级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操作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它分甲、乙、丙、丁四等。概言之有器官缺失、缺损、畸形,功能丧失或有严重障碍。

3、第三级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它共分五等。概言之,是器官的(部分)缺失、缺损、畸形,有一定的功能障碍。

4、第四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通常为组织、器官轻度损伤,无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等级不仅关系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也是确定事故赔偿额的依据之一。应注意的是,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只罗列了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的情形,它不是完全的。实践中,应据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之。

二、怎样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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