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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115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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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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