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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死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致死怎么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院漏诊致死是否为医疗事故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院方因漏诊致使癌症病人错失治疗时机,最终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27万元。

2006年12月,林女士因“左乳房胀痛不适”到洛阳一家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遵医嘱用药。半年后,林女士病情加剧,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时,被诊断为乳腺癌iv期。随后,林女士两次住院并三次化疗,前后花去12万余元,但最终没有挽回性命。

林女士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洛阳某医院误诊,延误了疾病最佳治疗时间,同时科大附属医院在治疗中也存在不当,为此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万余元。

医疗事故致死怎么赔偿

案件审理中,洛阳某医院辨称,该院诊断正确,符合治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科大附属医院辨称,自身诊断无误,治疗方案正确,患者死亡属于疾病进展转归所致,与院方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显示:洛阳某医院对林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过失行为与林女士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科大附属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林女士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医鉴定无法准确判断林女士的死因与洛阳某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后果;科大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存在不足,但与林女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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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之后还能不能起诉?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该协议只是一种私下的协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和解协议,并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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