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鉴定时,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鉴定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卫生局医政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就移交医学会;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由谁来缴费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