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计算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费的承担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治疗原发疾病的治疗费是不能够计算在里面的,这里的医疗费是仅仅指治疗“医疗事故”的费用!并且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审结后,后期治疗费只能够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样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诉讼庭审期间没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的,即使提出的被法官支持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
在医疗事故的相关处理规定中,也明确提出,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是不能够计算到“医疗事故”的费用中的,所谓的医疗事故费用是,错误的治疗后果出现后,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这次错误的治疗仍然属于治疗原发疾病的范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不可以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提出。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要赔偿吗
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医疗事故必须存在严重后果的标准。以往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纳入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的调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任何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现行《条例》规定中的四级医疗事故。
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既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