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享有哪些权利
患者权利只有在患者到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会产生,主要指公民人身权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生命健康权。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时不得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积极、足够的救济。
2、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患者姓名权体现在医务人员不得用患者的姓名为自己或他人开药、看病等方面。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医疗机构不得为了宣传其医疗服务而利用患者的肖像。
4、对于可能有损患者名誉的病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为其保留。
5、申请回避权。医疗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起回避。
6、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7、求偿权。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即患者享有医疗事故赔偿的求偿权。
二、患者维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多发趋势。由于该类型纠纷具有特殊性,患者一方处理起来经常手足无措。为此,针对此类纠纷提出几点建议:
1、、注意保存好自有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保存好门诊病历、处方单、正在服用的药物、收费发票等。
2、针对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诉讼前要结合案情确定具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
3、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举证时限、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