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如患方提起违约之诉的,医方没有举证倒置的义务。
(二)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射击的经济赔偿的范围,项目,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患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完成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二、医疗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患者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患者死亡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2、医疗机构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