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是否购房医疗事故
2010年12月7日,患者郝某因咳嗽、失眠、食欲不振等原因于被告医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脑后循环供血不足、陈旧性脑梗死、老年性脑改变、支气管炎、颈椎病等,并于当日办理入院治疗手续。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进行改善血液循环、消炎等治疗,治疗33天不见好转。
2010年12月28日患者向医生反应上腹不适、有痛感,医院未进行详细检查,给郝某开了胃药。2011年1月9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2011年1月18日,患者感到病情加重,食量减少,没有精神,于某中心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肺鳞癌,2011年2月27日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但患者于2011年4月28日不幸医治无效死亡。在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以被告医院误诊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医疗事故应如何索赔
据该医院有关人员称,患者郝某到某医院治疗情况属实,医院的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治疗过程中,医院多次口头建议郝某转院治疗,但患者不同意。后又拒绝治疗并出院。郝某的死亡是因其恶性肿瘤的自然发展造成的,与医院的诊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院收治郝某后,理应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郝某入院后长达33天,该院却没有确诊右肺鳞癌,医院辩称多次口头建议郝某转院治疗,但病历中未记载;郝某在该院就诊时,影像学检查已提示“右下肺类圆形高密度影,炎症病灶可能性大,占位性病变不排除”的情况下,临床未予以足够重视,延误了对郝某右肺鳞癌的早日发现及治疗,特别是患者向医生反映上腹不适、有痛感时,医院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行进一步检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郝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