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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胎儿死亡怎么办,医疗事故致死怎么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疗事故致胎儿死亡怎么办

2005年,28岁的李女士和丈夫从外地农村来到青岛一家电子公司打工。今年初,医生告诉已有数月身孕的李女士,她的预产期在今年3月6日。今年3月14日,李女士出现妊娠胎动减少,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李女士家人回忆称,当时医生给李女士做了相关检查,说胎心异常,要进行剖腹产。

可之后却迟迟没有安排手术。等了很长时间,李女士在医院分娩,可是胎儿却不幸死亡。李女士继续留院治疗。4月8日,李女士康复出院。李女士提出,自己辛苦十月怀胎,却因被告过错致使胎儿(女)死亡,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打击,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35余万元死亡赔偿金、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医院没有进行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医院辩护律师口头辩称,李女士前往医院住院分娩,到医院时间是14日下午5时,当时医院对孕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胎心异常,决定进行剖腹产,但因为手术室正在进行手术,所以手术没有立即进行,随后胎儿胎心异常逐渐加重,分娩后,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致死怎么赔偿

经尸体解剖鉴定部门鉴定,胎儿出生时被发现脐带存在较重的扭曲,存在产科病理因素,这种因素是导致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告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此,李女士所在公司为她出具证明证实她来青工作已经3年,依相关法规应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胎儿出生时脐带存在较重的扭曲是导致胎儿死亡的主因。但医院延误手术时间,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对于李女士提出索赔40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院按照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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