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纠纷。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来,医疗纠纷产生的数量增加,性质相对恶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生被打、被杀先例很多,患者向医院的索赔额暴涨,不得不引起医疗单位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防范理论。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八)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
二、医疗纠纷如何防范和处理
为了防止和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医疗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医务人员态度要和蔼,用语要严谨,要善于沟通。
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不满而引起的,因此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很重要。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一些询问,缺乏解释的耐心,回答问题态度生硬,很可能引起患者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所以作为医护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详细解答患者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其次,医护人员
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生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平,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作为一个大学附属医院的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也用技术水平来为自己的过失开脱,恐怕是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医院必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比技术、比学术的风气。在用人制度上,必须把医生的业务素质放在首位来考察。只有医师的业务水平从总体上提高后,医疗纠纷才可能减少。
(二)及时书写每一份病历,认真完善签字手续。
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缺少直接证据,病人及家属反悔,因此在病情的处理过程中,要尽量将病情说清楚、病历记载详细,对可能出现并发症或意外的地方,一定要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存入病历,不能贪图省事。另外,医生记载的病历一定要和护士记载的病历一致,不要相互矛盾,尽量一次成型。因为现在病人及家属有权查阅、复印病历,医生、护士不能限制和拒绝,而且病人夺取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纠纷后可能已没有时间补写病历或补正病历,作为直接证据之一的病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权威性,往往决定着结果的好坏,所以在这一环节上一定不要有失误,这就要求我们医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制经济,今后医院在与病人打交道、与药厂打交道、与其他有关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必须受到市场体制规律的约束。因此,依法办事就显得格外重要。要想让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要想让医院充分自如地应付医疗纠纷,必须要有懂得法律实务的医师来参与医院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理。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这比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更好。首先,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是医院的职工,他当然对医院有一份更高于律师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更专业于卫生法律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对医院的管理及各方面比较熟悉。第三,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与医院的医师是同事关系,当然更愿意全身心的投入到纠纷的处理中。第四,可以为单位节省不必要的律师费。第五,可以更专业的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应该说是当今医院选择的上策,可以迅速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增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四)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平时聘请法官来医院开展普法教育。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诉讼的胜负。尽管法律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毕竟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法律缺陷和法律漏洞比较多,没有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很多,因此,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具体医疗纠纷事件的司法机关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经常、及时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请他们做法制报告,一方面可以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得到有关医疗纠纷的反馈信息,接受司法机关的建议,及时发现医务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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