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带来影响。
(二)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三)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四)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五)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八)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十)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二)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三)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哪些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