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牙疼做手术却被拔掉上牙
中国青年网讯,26岁的小姜在成都工作,住在姐姐家。一颗紧靠尽头牙的左下牙把小姜折磨了近一年,10月27日,小姜来到位于高新区府城大道的拉斐尔口腔医院。随后,一个医生在没有看照片的情况下,告知小姜,那颗牙齿坏了,需要拔掉。“因为牙齿疼得伤心”,小姜在接过确诊单后,并没有仔细阅读,便快速地签下字。接着,小姜躺上了手术台。一个医生打了麻药,拿出钳子,在他嘴里拔了几分钟后,小姜突然“觉得不对劲”,起身对着镜子一看,才发现医生正在拔一个好的牙齿。当时,手术已经进行过半,无奈,小姜只好让医生拔了那颗“原本健康的牙齿”。更令小姜气愤的是,这家医院从诊断、收费到手术,都错误不断——他坏的牙齿明明是“左下牙”,但在确诊单上,医生却写着“右上牙”;而收费单上,又错写成了“左上牙”,最终导致小姜一颗好的“左上牙”被拔掉了。找到院方讨说法,院方只答应赔偿500元,于是,小姜和家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院方应负何责任
医院误将好牙当做龋齿拔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可以向医院方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以及镶牙的后续治疗康复费用。患者可以先与医院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局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拉斐尔口腔医院的医生在接诊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弄清哪颗牙齿才是该拔的坏牙,错将患者的好牙当做坏牙拔掉,且接诊单,手术中,收费单上错误连连,存在明显过失,应对患者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