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3女大学生胃癌去世捐赠遗体
据(扬子晚报)报道,7月6日,她感觉自己腹部饱胀,非常不舒服。她想忍一忍,父母看出了她的异样,两天后父母将其带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得出的结论让全家人大吃一惊:腹部积水,竟是胃癌晚期。在得知自己患有胃癌晚期后,为了留住美丽和家人在一起的欢乐时光,来自江苏泗阳的23岁女大学生刘某向父母提出了一个要求:趁她现在病情没有恶化的时候和父母、哥哥一起出去拍一套写真,留作纪念。照片中,一向活泼的刘圆强忍着内心的悲伤,脸上还是有着淡淡的哀伤。在病情恶化后,生命弥留之际,她又作出了一个令人动容的选择:捐出自己的遗体,供医学研究,捐出自己的器官去帮助有需要的人。10月27日下午,刘圆花季一般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3岁。
二、器官捐赠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遗体捐献。(1)捐献志愿者需要征得本人直系亲属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然后携带3张2寸正面半身照片以及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本县(市、区)驻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登记。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捐献人去世后,捐献执行人(捐献人近亲属或生前指定的人)通知接收单位接受遗体。实现捐献后,接收单位应通知红十字会,由其向捐献人家属发放荣誉证书。(2)捐献可变更、撤消。《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即:志愿者若在填表后又后悔了,或者因家人极力反对本人无法捐献,可以随时与原登记红十字会机构联系变更捐赠内容(如把捐献遗体变更为捐献角膜)或撤销登记。(3)捐献者如因搬家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登记档案的,请及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更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