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车祸后输血治疗期间感染艾滋
东方网讯,2014年1月3日下午4时30分,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宝放学回家,在路上被一辆拖拉机撞倒。事发后在外地打工的小宝父母连夜赶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见到孩子满身是伤而且昏迷状态,并得知因为小宝大量出血后又输了血站的4袋血液。据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显示,小宝外伤致腹部、肛门及全身多处疼痛流血6小时入院。车祸导致小宝尿道断裂不能排尿和排便,后将直肠拉到体外。此后,为了尿道和直肠修复,小宝的母亲带着小宝先后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做手术治疗。然而噩耗再一次降临到小宝身上,去年6月,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小宝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待复查。同年7月8日,小宝被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小宝父母都不是病毒携带者,而且孩子还这么小,也不可能存在性行为,就只有通过血液感染了。因认为血液有问题,小宝的父母将市人民医院、市中心血站、血液制品公司、湖南省儿童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5万余元。
状告5被告获赔40万
上个月1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宝在确定感染艾滋病毒时只有8岁,可排除性传播这一途径。又根据小宝父母的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这一事实,可以排除母婴传播这一途径。法院认为,排除上述两种可能性后,传播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小宝感染与其无关,则应推定小宝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有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其中,张家界血站作为小宝提供血液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小宝所用的血液不携带有艾滋病毒,虽血站申请对小宝所输血样是否为献血者本人的血以及艾滋病抗体进行鉴定,但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而对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法院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非血液的制造人,其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
此外,湖南省儿童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另外该医院检测出小宝的艾滋病抗体待复查后,既没有告知原告到权威机构进行复查,也没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另外,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尿道手术之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判决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共计40余元,各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各被告赔偿8万余元。
判决后,小宝父母不服判决。今天下午,小宝母亲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