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术后腿短2厘米
据环球网报道,2013年7月1日,王某某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入住了位于巢湖市的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接受治疗。同年7月5日,王某某接受了闭位复合、髓内钉固定手术。10多天后,王某某经检查“切口愈合佳、局部肿胀减轻”而出院。但是之后,王某某一直感觉到腿疼、脚趾麻木,而且行走比较困难。直到去年4月30日,王某某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左髋关节内收、屈曲、外展均受限。
王某某认为,导致自己目前的情况,巢湖医院应负责。为此,他将巢湖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巢湖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经合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左下肢缩短2厘米,左髋关节外展部分受限。该结果与巢湖医院的手术不到位、王某某自身骨折的特殊性、骨折复位不到位,以及王某某既往有腰椎手术史等因素有关。经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责任比例按照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而巢湖医院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王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68021余元。为此判决,巢湖医院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398余元。一审宣判后,巢湖医院和王某某均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就部分损失金额的认定有误,合肥市中院予以纠正。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巢湖医院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458余元。
医疗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相关知识信息的缺乏,通常处于劣势,难以维护自身权利。遭遇医疗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帮助,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