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擅自手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近日,家住贵州的杨女士去某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杨女士三分之二宫颈糜烂。之后,杨女士称医院在未向其说明医疗风险及后遗症的情况下给其实施了LEEP刀手术。术后因为阴道流血不止杨女士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医院才告知其已经怀孕11周,也就是说医院在给杨女士做LEEP刀手术时杨女士已经怀孕,但医院却并未告知杨女士,后来胎儿流产。
二、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如果没有尽到上述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医院对杨女士实施LEEP刀手术前负有向杨女士说明手术情况和手术风险的义务,并且要取得其书面同意才可进行手术,其次要告知杨女士其已怀孕的事实。该医院在未取得杨女士手术同意书和未告知杨女士其已怀孕的情况下就对其实施了手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杨女士的知情同意权和身体权。若鉴定表明其手术行为与胎儿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该医院必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