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肾炎入院 一月多后离世
原告周某某、武某某系患者武某的父母。2012年12月3日,周某因“乏力2年,加重伴双下肢浮肿1月”入住被告肾内科。病史记载,患者2年多前于其他医院诊断为“狼疮性肾炎”。2013年1月22日,周某因“乏力2年余,加重伴双下肢浮肿2月”入住被告风湿科。2013年1月25日5:45分,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6:O0宣告死亡。死亡诊断: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②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③心功能不全;④肾功能不全。患者入院时系狼疮性肾炎、急性肾损伤,后并发肺炎、呼衰,住院期间医方给予激素、输血、血透、抗感染、呼吸支持等治疗,但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病历书写、医务护理都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判决:鉴定无医疗损害 酌情作出赔偿
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武某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武某自身疾病严重(累及免疫、肾脏、心脏、血液等多个系统脏器),且合并重症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为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据此,市医学会确定本案病例不属于对周某人身的医疗损害。但医院在病历书写及医患沟通方面尚有过错,对此酌情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作出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一锤定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医疗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鉴定机构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的鉴定意见是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在该案例中,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表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诊断和治疗行为均无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损害。但是被告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有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虽然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但法院还是酌情判令医院做出一定赔偿。这提醒患者,一定要保存好病历资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是维权和争取赔偿的重要依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