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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大患儿死亡达成尸检协议 哪些机构有资格尸检

此文章帮助了144人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13月大幼儿咳嗽送至急诊 回家后死亡

据澎湃新闻报道,3月24日晚6时左右,南京一13个月大的幼儿因咳嗽被送至南京某医院急诊,当班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其为支气管炎。给予依托红霉素、金振口服液(儿科常用药,且患儿有服用上述药物史)对症治疗,家属取药后带患儿离开医院。25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该患儿再次被送该院急诊,医生检查发现患儿此时已无生命体征存在,但仍给予心肺复苏抢救措施,但最终无效。死亡幼儿的家属情绪较激动且有过激行为。为查明患儿离世原因,经医院与家属反复协商,于当天下午双方达成意见进行尸检,由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进行检验。

二、哪些机构有资格进行尸检

在医疗纠纷中,若患者不幸死亡,尸检对查明死者死亡原因确定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患者死亡后医院应当告知死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并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7月制定发行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哪些机构有资格进行尸检呢?根据该《办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患者死亡后尸检及其重要,患者家属有权利选择尸检或者拒绝尸检,但若要查清患者死因,尸检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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