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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儿童感冒输液后死亡 医务人员有何注意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189人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2岁儿童咳嗽输液后死亡

据网易新闻报道,3月20日,祁某与妻子李某发现2岁的儿子感冒咳嗽就带其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这个孩子是夫妻二人多年自然受孕未果而做试管婴儿好不容易得来的,出生时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经治医生李某检查后确诊孩子只是感冒并无大碍,输几天液就好。当日11时输完液后李某就带着孩子回家了,12时20分,李某发现孩子呼吸困难、脸色苍白、浑身发烫,12时50分左右赶到医院,由于医生午休吃饭不在值班室,13时40分左右孩子被送进抢救室,14时左右孩子被宣告死亡。李某称输液时医生并未通知其打完针后需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离开,这是否违法医生的注意义务?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又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一旦与患者之间达成医疗服务的合同,就对患者全程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有义务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对每一个诊疗环节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在这个事件中孩子输完液即被带回家,随后1小时内就出现不良反应并最终死亡,家属称经治医生在孩子输液时未告知其输液后需观察一段时间再离院,也就是指责医生作为专业人员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生的诊疗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行业制定的规范,输液后是否需要告知患者留院观察还要查看相关诊疗专业规范。就该事件来说,因为孩子本身有先天性心脏病,也尚年幼,相对脆弱,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就更该尽到比一般健康的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最终医生未尽注意义务与孩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是要看最终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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