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医疗纠纷合法有效,如何认定违约
2011年10月,雷某到某口腔门诊部为其下前四颗牙做烤瓷,因其中有两颗牙特殊需做双根管治疗,治疗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2011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某口腔门诊部一次性退还雷某的治疗费10400元,及误工费2000元,并免费为其进行治疗。退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不可撤销之有效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某口腔门诊部向雷某退还了10400元治疗费。现雷某以某口腔门诊部违反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免费治疗的义务,拒绝继续为其治疗,致使其从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3月18日到另一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其为此共花费33530.89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口腔门诊部赔偿其所花费的上述费用33530.89元以及赔偿交通费2725元,误工费9090元,营养费12143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诉讼中,原告雷某并未对上述支出及费用提举相应充足证据。相反被告口腔门诊部明确否认拒绝履行医疗纠纷协议书约定的继续免费治疗义务,并表示不管原告是否愿意继续履行上述医疗纠纷协议书,该单位都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继续免费治疗,但对于原告到另一口腔医院进行治疗是基于雷某自身原因而非该单位不履行医疗纠纷协议书原因所致并未提举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客观上均无法证明违约情况,仅支持原告另一医院的治疗费用的主张
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但就举证情况而言,原告未完全举证证明被告违反第一条免费诊疗的约定,在被告明确否认的情况下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同时,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去另一医院诊疗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因此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均无法确认。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在与某口腔门诊部为履行医疗纠纷协议发生分岐、产生纠纷后,为治疗本应由口腔门诊部负责治疗的双根管而到其他医疗机构另行治疗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仍应由口腔门诊部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雷某计三千六百零六元四角七分。
律师说法:违约责任难以确定时,法院将根据事实酌情裁定
首先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协议书若得到双方认可,同时不具有违法情形,即存在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发生合同的效力。此时,双方之间就是否存在违约发生争议时,若双方均难以完成己方的证明义务时,事实上法院难以对双方违约情况作出判断,例如本案。这种情况下,只能综合具体案情,以及双方态度,试图较为公平地分配双方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纠纷协议合法有效,如何认定违约”的案例介绍。当医疗纠纷协议成立生效后,就违约情况产生纠纷,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意见,以辅导帮助当事人进行举证,完成自己的证明义务,取得预期的裁判结果。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