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神医"之一李炽明
李炽明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真是医生,对广告片中的内容问心无愧,“拍摄广告时每一个文稿我都认真审阅过。”但是李炽明也承认,从来都没看过拍出来的片子,“他们是把我当做演员看待了”。
通过“专家”夸大其词、发布虚假治疗效果、观众患者都是演员……《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了“四大神医”背后的违规药品广告产业链条。
一位广告业内知情人士透露,最早的一些药品广告所推销的药是有一定治疗功效的,所以销量很好,挣了不少的钱。后来一些商家眼红,就完全照扒形式模仿出来,到后期一些药商就会找一些形象符合的群众演员来冒充“观众、患者甚至专家”,这些药商为了让自己的药能够更好卖,就会让这些“专家”夸大其词,发布虚假的治疗效果。
刘洪滨、李炽明、王志今、高振宗等“四大神医”中,最知名的刘洪滨已经处于失联状态,她的“经纪人”曾向圈内人表示:“刘洪滨关机了,找不到人。”
排名紧随刘洪斌之后的李炽明,与他合作过的导演曾表示,李炽明确实是医务人员,还有全科医学(中医类)副高级职称证明。
近日,北青报记者与“神医”之一的李炽明取得了联系,李炽明表示,他已经从亲朋好友处得知自己在网上“出名”的事。
李炽明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现在就在北京,自己是退休医生,但拒绝透露退休前就职的医院名称、职务,只称自己“曾经是一家医院的领导”。
李炽明称,自己之所以接拍了那么多广告片,并不是为了补贴家用,而是想完成他“作为一名医者的工作”。他称自己是问心无愧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疾病、预防疾病,在宣传普及这些疾病的知识的同时,顺便宣传一下药品”。
李炽明说,他现在在为一家保健品公司工作,主要是“出门诊”,并称自己近日还曾出过门诊。在这家公司的历史网页中,李炽明名列公司的专家团队之中,其简历介绍为“著名中医药专家”。
李炽明自称是为这家保健品公司出门诊,但是北青报记者查询了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品)的资格,但并无行医资质。
相关链接: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另一种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