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二审
2015年6月,数十名患者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江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处使用了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导致眼睛受损,部分患者致盲。事后,厂家相关生产线停产,涉事产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
去年,北医三院的17名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医三院进行相应赔偿及公开导致患者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去年5月27日,该案在海淀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庭随后对患者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时隔一年,该案于昨天上午再次在海淀法院开庭。患者代理人认为,北医三院作为医疗机构和涉事气体销售者,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术后也没有对患者的情况及时应对和有效治疗。晶明公司作为生产者,生产的气体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二被告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开庭除了追加晶明公司作为被告外,患者一方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要求。其代理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此患者们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记者在其中一名患者的鉴定意见书中看到,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患者救治过程中,医方违反了《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在记录没有达到“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要求,存在医疗过错。
而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北医三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术后视力及眼球组织结构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系天津晶明公司生产的眼用气体不合格所致。
晶明公司代理人首先对患者表示了歉意,并称:“现有证据证明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我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现在还没调查清楚。事件发生后,国家食药监、天津市食药监、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都去公司进行了调查,涉事气体已经被封存了,我们也没办法公布气体成分,只能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结果。”
昨天的庭审持续到中午,法庭未当庭宣判该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