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丈夫因手术丧失性功能,妻子起诉要求支付精神赔偿
2005年10月13日,谭茂强因腰部疼痛和左下肢麻木,到桂林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L3椎管内囊肿。同年10月19日,医院为谭茂强做了L3椎板减压和肿囊摘除手术。手术后,谭茂强双下肢无法动弹,想小便都不行。广西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谭茂强出院回家后,发现自己还丧失了性功能。2008年9月中旬,因为打官司的需要,谭茂强到桂林一八一医院做了阴茎视觉刺激模式和夜间检测模式实验,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的法医临床鉴定书认定:谭茂强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客观属实,结合患者有双下肢瘫痪及大小便失禁,认定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系脊神经损伤造成,评定为Ⅵ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谭茂强于2007年7月将桂林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同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茂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自治区高院审理期间,双方于2009年4月1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谭茂强一笔钱,但具体数目双方都未对外公开。今年1月,谭茂强的妻子林丽萍以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丈夫完全丧失性功能,自己无法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为由,将桂林某医院再次告上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金20万元,并支付因此支出的鉴定费、交通费2000多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林丽萍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性权利的行使不仅依赖于自身性机能的完好,还依赖于配偶性功能的健全。林丽萍的丈夫谭茂强因被告的医疗事故导致性功能受损,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性利益。因此,原告林丽萍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对于医院提出林丽萍丈夫已经另案获得赔偿,本案不应再赔偿的辩解理由,法院认为,林丽萍丈夫的性利益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现,而对于作为妻子的林丽萍而言,其性机能并没有受损,受损的是性功能不能正常行使而产生的心理损害,两者截然不同,因此不采信医院的这一辩解意见。
律师说法:性权利受损害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吗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来说,因为没有婚姻生活,似乎就没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性权利不仅是婚内夫妻性生活的权利,更涉及到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但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和不同的生活环境下,人们有着不同的性权利。 在本案中,性权利的行使不仅依赖于自身性机能的完好,还依赖于配偶性功能的健全。林丽萍的丈夫谭茂强因被告的医疗事故导致性功能受损,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性利益。因此,原告林丽萍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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