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女子绝育手术后再怀孕,起诉医院请求赔偿
2008年8月,孕妇苏某来到某保健院生小孩,并同时做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前,医生告知,进行剖腹产及做绝育手术后,存在发生并发症的可能,其中包括“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可能”。小苏和家属当时表示同意进行手术,并在材料上签了字。在住院和进行手术期间,她共支付4750余元费用。去年8月小苏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怀孕。无奈之下,她到一家大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前后共支付了医药费800余元。小苏到该医院进行了诊断,结果为:右侧输卵管畅通,左侧输卵管不通。她认为保健院的节育手术失败,给她造成了身体损害,应该进行赔偿。因此,她将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700余元。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再行主张。
法院判决:医学水平限制效果偏差,医院和患者应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再怀孕”情况,但实施绝育手术后使原告再次怀孕,给其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原告和被告应分担民事责任。原告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待确定后可另行主张。被告给予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原告剖腹产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费和后来因人工流产所支付的医药费,酌情一次性应给予原告5000元补偿。
律师说法:医院赔偿损害的条件有哪些
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医疗费、护工费等),还包括精神的损失。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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