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男子住院坠亡家属索赔14万
死者司义超刚过40岁,他的意外死亡让家人感到震惊,其年迈的双亲和孤弱的女儿难以面对这个悲剧。据他们诉称,2005年8月30日,司义超因为一直流鼻血,在其母亲王文芝的陪同下,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检查化验,化验室错将别人的化验单交给他,主治医生也未核实患者姓名,就告知司义超没事,回家吃点药就可以了。同年9月2日,司义超病情仍未好转,后来发现医院竟给错了化验单。司义超再次来到该医院时,病情已经比较严重,因此,医生建议他立即住院。当晚6时左右,司义超在该医院内五科403室打上吊瓶后,就让母亲王文芝回家了。王文芝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一走,却成了她和儿子的永别。次日凌晨1时10分,司义超突然冲出病房,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并撞碎护士室靠近走廊的窗户玻璃,冲进无人的护士室,最终从四楼坠下死亡。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义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住院期间,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死亡,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巡视病房、医嘱二级护理、家属陪护不离左右等责任。关于原告称医院给司义超化验单造成其伤害,不论是否给错了化验单,与司义超坠楼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原告称医院护士没有阻止司义超坠楼,因司义超行为前未流露出死亡的意思表示,故护士没有能力制止。原告认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未尽监护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司义超的死亡有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承担责任吗
患者入住医院时,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不但负有为患者诊治的义务,还有义务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因此,医院是否需要对患者的自杀行为负责,就要看患者的自杀行为是否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关,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就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患者的自杀行为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无关,医院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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