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男子被砍医院救治再遭追杀,起诉医院请求赔偿
2006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彭某在外吃饭,但不知怎么回事与其他几个陌生人在洗手间门口发生了争执,彭某被打伤,他的朋友急忙把他送到某医院急诊科治疗做清创缝合术。做完手术,已是第二天凌晨1:30分了。主治医生在办公室开处方,几个护士在帮患者包扎伤口,突然病房中冲进四个凶神恶煞的人,他们把医生赶出病房,其余的护士被逼到墙角,对着彭某乱砍数刀,之后这伙人马上跑得不见踪影,行凶期间这伙人一句话也没说,办事很有默契。一名心里素质较强的护士马上偷偷地拨打110报警。由于急诊科的范围较大,当医院的保安人员赶到病房时,行凶者已逃之夭夭。
彭某因再次遭数人砍杀,砍伤双上肢,导致左第1-5指背伸肌腱断裂伤,院方赶紧对他进行抢救。所幸抢救及时,彭某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后,伤愈出院。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在医院受伤,医院也应该承担责任,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梅江区法院。彭某认为,自己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就有义务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医院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几个凶犯开车进入医院,手拿砍刀在医院行凶,致使自己被砍伤致残。自己在医院被砍伤与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医院有明显过错,造成了自己重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彭某在酒吧喝酒时被打伤到医院治疗时,没有向院方说明仍有不安全因素,原告在医院治疗时又被他人伤害,院方是无法预知并加以预防的,医院是医疗机构,其职责不同于其他经营场所,其采取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有合理的限度,根据该案事发时的情形,事发突然,暴力程度院方也无能力制止,只能报警及救治,梅州市110接处警登记表,亦证实院方及时报警。所以,院方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在急诊治疗时受到不法伤害没有因果关系。彭某因不法侵害受到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破获后另行向不法侵害者请求赔偿。因此,彭某请求院方赔偿,无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梅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医院收治患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义务。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摔伤、坠床等意外事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如何保障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安全,通过本案例给医院的提示是:医疗服务对象大都身体状况较差,行动不便,甚至心智不健全,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要尽力“以人为本”,改善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而作为患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遵照医嘱进行诊疗和其他活动,有事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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