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节育环取出手术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2012年2月12日,原告因“绝经3月,拟取环”前往被告处要求取环。被告处接诊医生对原告先进行妇科检查诊断为:“阴道炎”。接诊医生遂开消炎药物给原告进行消炎治疗,并嘱咐其治疗后择期取环。2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行取出节育环手术。术后诊断证明书上记载:“绝经3月来我院行取环术,取出的环已变形,特此证明。治疗建议:一周后B超复查。”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复诊,B超诊断为左附件区囊肿。之后,原告因腹痛不适于2012年5月6日至5月16日在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为此支出医疗费5779.4元。出院诊断为:“宫内节育器残留”,后原告到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B超报告均显示为节育环残留可能。
本案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为:节育环残留,是安放宫内节育器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过错。但在医疗过程中缺乏告知。后该鉴定中心出具补充说明,被告卫生院在医疗工作中对被鉴定人翁某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属于医疗工作中的不足。该告知义务与最后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没有过错,双方分担原告的损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应以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基础。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的争议已有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为证,根据该意见,本次医疗争议虽不构成医疗过错,但被告在行节育环取出手术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属于医疗工作中的不足,该不足与最后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节育环取出手术后产生腹痛,节育环残留可能等症状,为现代临床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现象,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并发症之一。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并无不当,但鉴于被告在手术并发症告知方面未予充分解释和沟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被告应当告知原告节育环放置时间过长可能会发生嵌顿,取出时会导致节育环残留以及行该手术可能会引起的术后并发症等,现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律师说法:被告具有法定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将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因此,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有权参与涉及其医疗计划的一切决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节育环取出手术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是否需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院均有一定法定义务。当发生医疗纠纷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来妥善处理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妥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