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患者死亡未经尸检即火化,医院承担责任吗
2006年9月,谢磊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到射洪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要求谢的家属陪护,但家属拒绝到医院陪护。后来,医院与谢磊的爸爸谢庆怀等人签订了《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家属无法陪护,出现意外家属负责,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2006年12月21日早晨7时,谢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随即被运到县殡仪馆存放。当日上午,谢母赶至医院和殡仪馆处理儿子后事,在此过程中,医院和死者家属均未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尸检。
法院判决:家属责任自负责任书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谢磊死亡后,医院未按规定让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致使谢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双方签订的“出现意外家属负责”的责任书只能证明医院要求家属陪护的情况,不能免除医院方赔偿的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为紧急抢救措施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对紧急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再考虑,因为两相衡量,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病员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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