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手术后才知子宫被切除,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40岁的张女士因长期下腹部痛,于2005年4月前往我市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子宫肌瘤”。两个月后,医院对张女士实施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将子宫切除。张女士认为,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之前子宫肌瘤的诊断是错误的,医生为了掩盖这一错误事实,隐瞒她擅自将子宫切除,手术后将原有的病历篡改,还伪造了新的病历。多次和医院协商未果,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5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院说法:医疗行为正确错误在“不说”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医院手术本身并没有不当和过失之处,手术适应症的选择是正确的,这足以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张女士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在患者意识清醒,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就最终采取的手术方式取得张女士及家属的签字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导致张女士对手术方式产生误解,不能接受子宫被切除的现实。
律师说法:医院的告知义务
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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