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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晚期流产,是否与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179人  作者: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孕妇晚期流产

齐某某2008年顺产,自然流产3次,药流一次。2014年1月2日原告齐某某因停经52天至被告处门诊查尿显示早孕。2014年3月27日原告齐某某因“停经3月,因阴道见红”再次门诊,医院予以保胎、VVC治疗。

2014年4月28日早上原告齐某某出现(阴道)少量咖啡色分泌物,至被告处就诊。2014年6月30日原告齐某某因“停经5月余,阴道见红1天”再次住院治疗,予以硫酸镁保胎治疗,7月1日15:07原告齐某某主诉阴道少量咖啡色分泌物,偶有腹胀。7月2日3:50原告齐某某开始少量阴道出血,偶有腹痛,静滴硫酸镁保胎治疗,治疗过程中有阵发性腹痛加剧。6:20原告齐某某出现阴道流水,量多,色清,胎膜已破。6:27原告齐某某因“晚期难免流产”送产房行引产术,6:40胎儿胎盘娩出。产后予以促宫缩,抗炎,回奶治疗后。7月4日原告齐某某出院。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及时到场查看患者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晚期流产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孕妇的流产与医院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已全面考虑了原告齐某某疾病情况,被告的诊疗措施,被告的过错,该意见客观、充分,两原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依据反驳鉴定意见,故对两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齐某某疾病诊断正确,诊疗符合规范,并未造成原告齐某某人身损害,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未及时到场的过错,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律师说法:医院虽有过错,但不导致流产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齐某某诊断“先兆流产”正确,予硫酸镁保胎符合诊疗规范,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医生存在未及时到场查看原告齐某某的过错,但根据原告齐某某当时的情况及被告的保胎措施,认为被告的该过错与原告齐某某晚期流产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孕妇晚期流产,是否与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孕妇去医院进行保胎时一定要千万注意,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法律意见辅导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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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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